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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必须把握五个要点
云南工商咨询网   2011-12-30 16:29:2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税务申报必须把握五个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税额后,计算全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办理抵(退)税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着重把握好以下五点:

一、应提则提。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对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汇集、摊销或分配产品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正确提取折旧、工资附加费等费用。如果人为地多提有关费用,将会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少提、不提应该提取的费用所增加的所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不可以减免,而且不得申请退还。

二、应扣则扣。

企业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全、缴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应报则报。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均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进行纳税项目调整,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机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所有应报批事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纳税人的财产损失、亏损确认和弥补、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等事项,都必须事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或抵免、减免。

四、应调则调。

许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结合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势必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例如,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或者亏损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或者亏损,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五、应缴则缴。

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税款缴纳不及时,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可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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